
公告日期:2025-10-24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有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重
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
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
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
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
报告、公告和回复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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