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通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752742592D。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4.00 万股,于 2021 年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GENERAL ELEVATO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邮政编码:2152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14.6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及现有优势,大力发展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及零部件、电器设备及元器件、通用机械、环保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积极开拓海内外市场,多方位发展,使实力不断壮大,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为本地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及零部件、电器设备及元器件、通用机械、环保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软件开发;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按通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审计后的净资产折价入股,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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