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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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45643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的委托,就通用电梯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预留授予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通用电梯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预留授予的合法性及对本次预留授予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预留授予所涉及的文件,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和调查。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本次预留授予已履行的程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
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以 3.7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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