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地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
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或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
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时离原披露时间不足五个交易日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予以披露,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