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和名义为其他企业、
经济组织、国家机构(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审慎、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未经公司董
行互相担保,确因经营需要则需经过公司审批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或需要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被担保对象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实施持续性控制。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财产可行性和风险性的初审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协调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并依据《公司法》、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表决。
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前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严格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
信状况,并对对外担保事项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法需要终止的现实或可预见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