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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6:53:05 股吧网页版
屹通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30.SZ

证券简称 屹通新材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 汪志荣

实际控制人 汪志荣、汪志春

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
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磁性材料生产;磁
经营范围 性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 号)核准,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屹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775.00 万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731.6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043.3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1〕11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期间,屹通新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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