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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6:36:03 股吧网页版
华骐环保: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提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若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办理离职程序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白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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