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5-045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变更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构成人员变更,不涉及增持或减持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权益不变,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5,292,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1%;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原因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骐环保”)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工大资产”)的一致行动人李明河女士家属的通知,李明河女士因病逝世,李明河女士生前直接持有 3,698,68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出具的(2025)皖马为公证字第 5171 号公证书,上述股份由其配偶王健先生、其子王一臻先生及其母裴士芳女士取得或继承。
二、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变更情况
安工大资产与 8 名自然人王健、郑俊、郑杰、刘光春、王爱斌、胡一强、兰萍、李明河(以下合称“委托人”)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签订《股东投票权
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协商约定,委托人在行使各自持有的股份表决权时,与安工大资产保持一致意见;委托人未亲自行使表决权时,安工大资产及其指定人员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安工大资产与上述委托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上述表决权委托情况,王健先生(以下简称“承诺人 1”)、王一臻先生(以下简称“承诺人 2”)及裴士芳女士(以下简称“承诺人 3”)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签署《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承诺人1、2、3自愿概括承受李明河在原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严格按照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全部约束,与其他委托人保持一致,全力配合安工大资产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权利;
二、承诺人1、2、3就前述各自持有的股份,在华骐环保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发生减持行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与其他委托人在华骐环保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华骐环保股份总数的8%;
三、在承诺人1担任华骐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针对本次取得和继承的股份,承诺人1、2、3每年合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三人合计取得和继承的股份总数的25%。若承诺人1从华骐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1、2、3均不转让前述各自持有的股份。”
基于上述相关协议及承诺函,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之一致行动人主体由“王健、郑俊、郑杰、刘光春、王爱斌、胡一强、兰萍、李明河”变更为“王健、郑俊、郑杰、刘光春、王爱斌、胡一强、兰萍、王一臻、裴士芳”。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4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并通过马鞍山市丰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王一臻先生、裴士芳女士均未持有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5,292,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明河女士生前持有 3,698,680股的公司股份,属于李明河女士与王健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股份中的50%份额(即 1,849,340 股),由王健先生取得。剩余 50%份额(即 1,849,340股)系李明河女士的遗产,经各方协商后,该部分遗产由王一臻先生、裴士芳女士分别依法继承 1,249,340 股和 600,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健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 1,990,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王一臻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 1,249,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裴士芳女士将直接持有公司 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5%;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变,直接持有公司 35,292,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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