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性描述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按规定公开披露的文件需要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或者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起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六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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