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安鑫创《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安鑫创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报告期内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具体如下:信息化系统管理、资金管理、采
管理、财务报告流程管理、关联交易披露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和披露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与仓储管理、销售与回款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适时的完善和更新,同时,进一步调整了内部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建立了一套设计科学、简洁适用、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预防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能够合理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能够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公司的风险内控管理组织体系,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进行监督与评价,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3%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3%或者净利润的3%≤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评价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备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1)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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