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潘平律师、李辉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受发行人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作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相关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核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的 20%,授权期限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
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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