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6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完成后调整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之专项法律意见书致: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俊科技”)的委托,作为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发行人的要求,就发行人因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发行方案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等会议相关资料,本次发行
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相关内容如下:
(一)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0.58 元/股,本次发
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1 月 15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二) 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4,577,259 股,未超过
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 20%。
本次发行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配售股数(股) 配售金额(元)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38,386 83,109,983.88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配售股数(股) 配售金额(元)
2 刘福娟 2,915,451 59,999,981.58
3 郭伟松 1,895,043 38,999,984.94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58,892 34,139,997.36
5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54,907 31,999,986.06
6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14,771 24,999,987.18
7 重庆云朵科技有限公司 728,862 14,999,979.96
8 朱蜀秦 570,947 11,750,089.26
合计 14,577,259 299,999,990.22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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