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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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
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
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忆南律师、陈靖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
等事项。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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