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董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具有《独董管理办法》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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