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经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经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经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人员的近亲属,经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经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
分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二)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若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发布的信息
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
原因,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予以纠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予
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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