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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2:18 股吧网页版
研奥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行为、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核范围的交易,由董事长决 定。
第十二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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