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
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
交股东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
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
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
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
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
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
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
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
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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