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证券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等。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如涉及本办法及《规范运作》所界定的高风险投资,其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受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对外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办法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办法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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