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二章 经理人员构成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设财务总监一名。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及其构成发生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除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做出日常经营的其他决策。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一)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流动资产的运用,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资金,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审批;
(三)总经理有权在董事长的授权下签订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合同以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重大合同。
第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按总经理授权分管相关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管理、资本运营工作。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十五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六条 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列席。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题,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
(二)主持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事项。
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出席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许可后也可以发表意见。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作出最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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