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独立董事的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总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五)股东所投票数的总和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选票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六)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上述前提的基础上,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时,股东会需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为止。
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
的董事人数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制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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