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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41:21 股吧网页版
润阳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经营活动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十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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