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人员包括: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
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效益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三)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的管理机
构,承担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职责;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及绩效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职务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由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经营业绩等综合评定薪酬。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及津贴的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标准。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及津贴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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