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部控制,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
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本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本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本委员会行使职权。
本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本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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