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相关权责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6名,设财务总监1名。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
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控制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
营、管理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权限: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总经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而造成后果的,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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