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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20:13:03 股吧网页版
特发服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262 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宝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8,865,00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23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6,563,645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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