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0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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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特智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就朗特智能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
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朗特智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3.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 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朗特智能/公司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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