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管理 合规有序。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支撑公司经营目标实现。
(三)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兼顾岗位价值、绩效表现及履职贡献,保障内部 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四)激励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效果。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薪酬支出的合理性 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 薪酬结构及考核
第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一)非独立董事薪酬结构: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公 司全职工作的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按照其担任的具体职务的岗位标准领取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公司董事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二)独立董事薪酬结构:实行固定津贴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不参与绩效薪酬分配,同时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第五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规模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级、从业经验、工作能力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指标最终核定。绩效薪酬实行按月预发、按年结算的方式,最终发放金额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以绩效薪酬总额为基准按一定比例按月预发,年度考核完成后,扣除已预发部分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若结算金额低于已预发金额,可从未发放绩效薪酬中等额抵扣。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等。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方案为基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后,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条 在公司身兼数职者(包括担任公司、子公司职务),按较高职务所对应的薪酬标准领薪,不累加计算。
第七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发展需求,可对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股权激励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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