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成立于1981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
致同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至2024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4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请费用合计88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6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同意公司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12月11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及通讯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年审进场前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4月15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及通讯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
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致同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概况、2024年度关键审计事项及初步审计意见等的汇报,双方就本次审计重点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2024年度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以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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