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5 18:17:04 股吧网页版
康平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及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及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投资的全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职;

(十)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决定公司单项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不包含股权投资);

(十二)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单笔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单笔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资产的抵押、质押、资金拆借、委托管理、资产购买、租赁、出售和许可使用等);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单笔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含500 万元)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