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等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制度对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发生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于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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