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其他利率衍生品业务等业务为主。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
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除针对报表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外)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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