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300907 证券简称:康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8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深 交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楼VIP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江建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9,6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96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9,0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5%;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90%;弃权 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054%;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52%;弃权 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94%。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张晓庆律师和房加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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