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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20:09:10 股吧网页版
威力传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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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至 2025 年 9 月 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 年 9 月 9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鉴于公司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规定,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 2025 年 9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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