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
2.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7)。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5 年 5 月 19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董事长李想先生的主持
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0名,代表股份 50,956,3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254%。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8 名,代表股份 556,3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99%。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股份 50,767,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603%。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7 名,代表股份 18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1%。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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