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董事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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