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六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八条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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