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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