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的“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募集资金使用的下述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一)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 500 万
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除外;
(八)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
(九) 超募资金使用;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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