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是指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或在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的,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二章 公开征集的主体
第三条 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独立董事;
(三)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 不履行公开承诺;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作为征集人的,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的,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
第三章 公开征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主体,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六条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公开的投资者邮箱、通信地址等向公司发送征集文件及相关报送文件。
第七条 公司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征集人行使征集获得的股东权利的,或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征集人委托为征集活动提供服务的,均不得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有关事项,但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处理的除外。
第九条 征集人撤销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在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前披露撤销征集公告,充分披露撤销征集的原因,在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后不得撤销征集。
第十条 征集人不得设置股东授权委托不可撤销的条款。
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但其出席股东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以该股东提交股东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股东撤销提案权授权委托的,应当在提案权确权日前书面通知征集人,征集人不得将其计入征集获得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及比例。
第四章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 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股东会通知中的全部提案。征集人应当对全部或者部分提案提出明确的投票意见,并声明是否接受与其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仅对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 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日前,将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召集人。
征集人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征集人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会,并严格按照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提案权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征集人披露提案权征集公告不以公司披露股东会通知为前提,但应当在征集结果满足行使提案权的持股比例要求后,方可行使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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