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裁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公司治理规则确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内审部应每季度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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