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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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创意字(2025)第 003-01 号
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发行人 指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的行为
《认购邀请书》 指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 指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 指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追加申购报价单》 指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
《附生效条件的股 指 《广东科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份认购协议》 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泰证券、主承销商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众华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本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
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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