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含控股子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议案中详尽说明。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相关的主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六)不存在潜在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解决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董事会认为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财务部应将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提交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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