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监督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对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一)审计部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独立性。
(二)审计部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三)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临时借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其中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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