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公司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的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
第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建立健全规范、合法、科学、民主的经营管理制度。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一)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十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
总经理在审批上述事项前,应及时向董事长说明情况,事后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公司实施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达到董事会审核标准的,应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批准;达到股东会审核标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核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本条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交易:
(一)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二)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九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追踪考核;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十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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