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条目1、2、3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者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与关联方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方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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