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 1 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售、收购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低于 50%的重大交易事项,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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