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GAD)第 01 号
2025 年 04 月 17 日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12/F, Tower A, Ocean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6 Dongsihuan Road (M)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85865151 传真| FAX: 86-10-8586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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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GAD)第 01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国安达、公司 指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激励计划 指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类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
授予价格 指
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
归属条件 指
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
归属日 指
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首次授予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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