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月14日晚间,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倪秀华、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潘威敏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公司存在两项募集资金管理违规行为:一是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授权到期后未赎回,未经董事会审议继续购买定期存款,最高金额达4950万元;二是2024年3月变更募集资金账户未及时审议,直至2025年10月才补充审议披露。上述行为违反多项监管规定,相关责任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表示将吸取教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本次警示函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中胤时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有效期2025年5月22日到期后未赎回,未经董事会审议继续购买定期存款,资金最高时达4,950.00万元(不包括对应利息);
二是2024年3月29日变更募集资金账户未经董事会审议。公司直至2025年10月9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及第八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七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倪秀华、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潘威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倪秀华、潘威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业绩方面,中胤时尚2025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为2.64亿元,同比下降8.5%;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2469万元变为亏损1232万元,亏损额有所减少;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2225万元变为亏损1640万元,亏损额有所减少;经营现金流净额为-5587万元,同比下降48.3%;EPS(全面摊薄)为-0.0513元。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8465万元,同比下降11.4%;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916万元变为亏损981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921万元变为亏损1202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EPS为-0.0409元。
截至三季度末,公司总资产11.41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7%;归母净资产为9.68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