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二) 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七) 相关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门。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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