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如有);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公司实际控制人;
(八) 公司的收购人;
(九)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等情形的,应及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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